今年以来,盐城市按照部署要求,出台《2023盐城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及系列配套措施,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聚焦高风险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着重查处14类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已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265件,5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督促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蔡某经营伪造厂名及质量证明文件的PE排水管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3月15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东台市新曹农场新角线北段(花川路)道路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程使用的PE排水管印有“安徽精杰 DN400 SN8”字样并找到该排水管的供货商当事人蔡某某,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PE排水管的生产厂家为安徽精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安徽精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信息。
经查,上述PE排水管系供货商蔡某某从某生产厂家购进,购进货值金额28万,生产厂家未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为应付甲方、监理部门审查,供货商蔡某某自行使用模板在上述PE排水管上印制了“安徽精杰 DN400 SN8”字样,同时伪造了生产厂家为安徽精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台市东台镇某超市加盟店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9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计划,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百合干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42元;2.罚款10000元。
3.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涉嫌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案
2023年2月14日,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和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投诉举报信》,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44件标有某品牌标识的卫衣,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卫衣的进货记录、进货发票、合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扣押的带有某品牌标识的卫衣44件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
4.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以及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案
2023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营业场所中发现“大丰礼仪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一份,公示了当事人提供的各类服务收费标准;另有当事人提供的用于与逝者家属确定殡葬服务价格的“大丰礼仪服务中心守灵业务洽谈单”。上述文件均标注以下内容“2.以上收费项目均有物价部门审核批准……4.以上项目最终解释权归大丰礼仪所有。”
经核实,大丰区发改委未对其价格进行审核批准。当事人在价格公示表和业务洽谈单中实施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价格标示中使用“以上收费项目均有物价部分审核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9.5万元,上缴国库。
5.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丰区某美容服务中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2年9月13日,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某产品包装内的说明书标称产品功效“增加皮肤紧致度,去黄美白,收细毛孔,抚平细纹,提亮肤色,增强代谢,调节水油平衡,修护闭合性粉刺,修护红血丝等问题皮肤”,而该产品标签注意事项标注有“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购进产品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内容为“面部抗衰紧致提升淡细纹;什么是外泌体冰活体?我想大家都想知道是什么吧?告诉你它可以:美白、祛痘,去痘坑,淡斑、紧致、提亮肤色,祛除法令纹、抬头纹、眼角纹、颈纹等等。注意:不打针 涂抹就能达到效果”的宣传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影响范围较小,及时删除虚假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要求予以采纳。最终决定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罚没款合计3.5万元。
6.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宁县某食品门市部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2月20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维权人员举报后,依法对阜宁县某食品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处摆放有该品牌牛奶硬糖2袋(合计4.5公斤),经查,购进上述产品时,当事人只有一张微信聊天截图,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该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侵权商品4.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处罚。
7.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宁县某商店违法有奖销售案
2022年12月6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阜宁县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进门最里处有抽奖箱,抽奖箱上有一叠传单,现场陪同检查人员刘德和提供了抽奖的活动规则。
该有奖销售活动规则中存在奖项没有标注奖品数量、对超500元的现场抽奖没有公示等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2号令)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有奖销售活动细则中存在问题为奖品数量,是由于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并不影响实际兑奖,且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宾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店堂及包厢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标语、标识,点菜单上没有提醒顾客适量点餐的内容。顾客点餐时服务人员未提醒客人适量点餐,反对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
9.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2022年7月22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违法的处方药广告,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出示其微信朋友圈涉诉广告并当场将上述微信朋友圈广告删除。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交涉案处方药广告的广告审查文件以及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该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即发布,且涉案处方药生产企业未授权或委托该案中广告发布商发布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000元。
10.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案
2022年9月16日,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梧桐墅小区的在用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在用的33号楼1单元电梯底坑杂物垃圾多,电梯无纸化维保记录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记录。
经大数据平台核对,当事人的保养维护频率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且保养维护效果达不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底坑环境;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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